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二、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三、办理层级:全国通办
四、办理机构: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通办方式:全流程网办
六、申请条件:
1、个人账户转入: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在我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提出申请前6个自然月在我市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缴存状态),可申请将在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我中心。
2、个人账户转出:同时满足下述条件,职工方可向异地中心申请将在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该中心,我中心通过接续平台协助办理:
(1)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2)在本市无已发放或已申请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3)在本市没有因骗提、骗贷等不良记录纳入诚信限制行为的;
(4)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未被依法冻结。
七、办理材料
转入办理的:
1、职工本人办理的:
职工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
(1)职工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八、办理方式
职工可通过个人网上业务大厅或微信公众号办理。
九、受理模式
通过网上渠道身份认证后,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系统审核。
十、审核程序或办理流程
中心系统自动与异地中心对接办理转移事宜。
十一、办理时限:公积金中心对接无误后,资金入账业务办结。
十二、办理时间:全天候7*24
十三、办理结果反馈: 职工通过网上办理渠道查询审核结果。
十四、是否收费:免费
十五、咨询电话:0794-12329
主办单位名称: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794-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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